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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人民法院丢了生意不好好反省反而想通过收保

桂林晚报 2013-11-21 20:00 大字

11月19日灵川县人民法院

丢了生意不好好反省,反而想通过收保护费赚钱,太天真了。

2008年6月,熊某等3人合伙在灵川县大圩镇周边开了一家小商店,主要经营烟酒。就在他们店旁边,一外地老板廖某租用他们村地盘经营一家饭店,生意非常好。

2008年6月,由于熊某等人的店货物价格太高,廖某停止了进货,熊某等人因此对廖某心怀不满,决定对其饭店进行敲诈。

2009年初,熊某等人来到饭店门口闹事,并在饭店停车场摆摊和建鸭棚,使该饭店的客人无法停车,廖某被逼无奈交给熊某等人23000元“保护费”,方得以平息此事。由于廖某惧怕对方再次闹事,并没报案。尝到甜头后,2010年3月,熊某等人纠集20多村民来到该饭店闹事,只点蛋炒饭,不点菜,将所有包厢占满不让客人就餐,午饭时间过了,他们才离开。事后,廖某被逼无奈又交了12000元“保护费”给熊某等人。

去年5月28日,熊某等人继续对廖某进行敲诈,又以收“扩建费”为名向廖某索去9000元,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廖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随后,熊某等3人先后被抓获归案。

11月19日,熊某等3人均被灵川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均处罚金二万元。

记者梁剑通讯员侯兴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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