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 2人被判管制并缴纳生态修复费

桂林晚报 2020-09-28 09:48 大字

本报讯(记者申艳通讯员吕梅)近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两名被告人陆某、陆某明分别被判处管制七个月和四个月,还要各缴纳生态修复费用2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到灌江。

灌阳县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案情。6月27日下午4点至6点,陆某和陆某明在灌阳县文市镇吉田村灌江河道内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鱼,被辖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电鱼设备和他们非法捕捞的6.03公斤鱼。

在接受民警问话的过程中,陆某和陆某明承认非法捕捞的事实。使用电鱼设备是毁灭性的捕捞手段,严重危害鱼类繁殖。另外,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灌江的禁渔期。对此,陆某和陆某明表示,他们都明白使用电鱼设备捕鱼的危害性,也承认政府多部门联合对灌江禁渔期做过法制宣传,只不过他们没有去关注而已,并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经灌阳县农业农村局对陆某和陆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进行评估,陆某、陆某明对灌阳县江河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都为人民币2000元。

对于陆某和陆某明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灌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灌阳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陆某和陆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灌江渔业资源受到破坏,破坏了灌江水域的生态平衡与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灌江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陆某、陆某明分别被判处管制七个月和四个月,并赔偿他们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及修复费用,均为2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投放到灌江。另外,他们还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灌阳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灌阳县人民法院注重发挥司法审判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充分履行生态环境审判职责,为灌阳县的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今年以来,共审理非法捕捞案件三件,审判被告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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