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法采石破坏矿产资源行为“亮剑” 一纸检察建议为国家追回三十万元赔偿金

桂林日报 2019-08-23 12: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彭田丰)近日,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公益诉讼案,原告唐某因非法采石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被判处赔偿国家30万元的经济损失。据悉,这起案件的宣判,缘起今年初由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向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的一份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对杜绝非法采矿的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为国家追回了大额的经济损失赔偿金。

今年初,灌阳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中发现,当事人非法采矿的行为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经调查,2014年至2018年期间,当事人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灌阳县文市镇某采石场擅自开采大理石荒料获取利益。事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地质调查研究院勘测鉴定,该采石场被非法开采破坏的荒料近4000立方米。由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近8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规定,灌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该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效保护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应当追回其所造成的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今年初,灌阳县检察院根据相关法律向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追回唐某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

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该院检察建议之后,恰逢机构改革,变更成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原职能由灌阳县自然资源局继续行使。灌阳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对国家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今年4月,灌阳县自然资源局就唐某非法采矿案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唐某赔偿国家损失。

近日,经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判决被告人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灌阳县自然资源局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灌阳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有效判决是灌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体现,充分显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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