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一医院原院长受贿1883万元一审被判12年 检察院抗诉:判重了

南国今报 2021-04-02 13:43 大字

今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原院长唐振祥因受贿1883万元,一审被判处12年。唐不服上诉,公诉机关也提出抗诉。3月30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唐振祥于2014年1月起任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2020年7月10日,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唐振祥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020年8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唐振祥提起公诉,指控其在2008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桂林市第三人民医院和桂林市妇女儿童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采访及结算过程中,为5名医疗器械供应商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现金1883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同时认为,唐振祥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一个月。

庭审中,唐振祥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唐振祥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受贿事实并退出个人所得赃款,认罪悔罪,并有立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0年12月28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唐振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被告人唐振祥退出的赃款18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唐振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且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况,上诉至桂林中院。

恭城检察院也提出抗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虽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但在量刑上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的判决刑期及判处罚金未体现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后的从宽政策,量刑偏重;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径行判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3月30日,桂林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唐振祥及其辩护人和检方都表达了各自观点。法院没有当庭审判,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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