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还需配套机制
■法律人语
张桂亮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我国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去年5月1日起施行。这项改革的推行,彻底地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也让法院真正做到敞开大门立案。
但同时,立案登记制也给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带来了新的工作压力与挑战。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自5月1日以来,共登记立案1266件,同比上年度773件,增长63.78%,其中登记民事立案806件中,当场立案的800件,立案率99.9%;其他案件均能当场立案,立案率100%。
立案登记制实行后,案件数量呈现出大幅增加,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此外,为前来立案的当事人答疑解惑的工作量大面广、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等也是实际工作中所要面对的问题。
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现,立案登记制还需配套机制跟进,才能真正达到这项改革的目的。首先应建立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规范化”制度,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范围,使立案法官在给当事人做解释工作时,能够有根有据、增强针对性,减少因界限模糊而使解释混沌、导致当事人不信服的现象发生。其次,应健全虚假诉讼惩戒制度,防止当事人无理“缠诉”“滥诉”,并建立不良案件信息库,有效控制虚假诉讼。第三,应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络,使更多纠纷化解在诉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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