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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年广西

桂林晚报 2013-11-27 19:56 大字

11月20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

2007年,广西藤县大黎镇村民江滨与恭城一家矿产公司签订合同,将西岭乡回头山桐油坪(地名)分矿3号窿口承包下来,合同有效期为5年。合同中明确规定:承包方开采出的铅锌矿按发包方规定的车辆,白天运到峻山选厂过磅、取样、化验,按拟定价格与矿产公司结算,承包方不得私自拉出矿区外销售。

2009年3月,江滨因私自将开采出的铅锌矿拉出矿区外销售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江滨便委托其33岁的哥哥江翔接手负责管理3号窿口的生产,谁知江翔也萌生了偷运的想法。

今年1月19日,江翔问好友秦阳(已另案处理),是否能将存放在窿口工棚的20吨铅锌矿运出矿区外私自销售,并承诺事成后给秦阳5万元的感谢费。

3月12日晚,秦阳伙同伍圣、魏鸣雇用两辆农用车携带17条长4米、直径160厘米的塑料水管深夜驱车30多公里,来到与江翔约定的3号窿口,然后架好水管将事先存放的铅锌矿14.22吨,由水管滑落到车上。次日早上,桐油坪守矿人员发现铅矿不翼而飞,赶紧报警。几人在运送途中被西岭派出所干警扣押。

经物价部门鉴定,矿产公司被盗的14.22吨铅锌矿价值129805元。

法院审理认为,江翔、伍圣、魏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江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伍圣、魏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或免除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江翔有期徒刑4年7个月,罚金5万元;判处伍圣和魏鸣二人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罚金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蒋璇通讯员陆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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