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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司机得为保险公司“买单”

桂林晚报 2013-01-17 09:13 大字

2010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喝了酒的家易开着车从恭城平安桥头驶向嘉会方向。快到新洲砖厂附近时,迎面驶来一辆三轮拖拉机,因为家易占道行驶,和拖拉机发生了碰撞。拖拉机上的搭乘者肖笑从车上摔了下来,受了很严重的伤。

肖笑在医院治疗了60多天,仅住院和门诊治疗花去的医药费就有三万多块,远远超过了家易支付的赔偿。

因为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和家易及拖拉机驾驶员谈拢,肖笑将两人起诉上了法院。而家易所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成了被告之一。

在诉状里,肖笑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他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家易和拖拉机司机承担。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肖笑提供的相关单据和医院证明,计算出肖笑的经济损失是七万余元,没有超过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肖笑的经济损失。

不过,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将家易和拖拉机司机告上了法院,追讨对肖笑的赔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易是醉酒驾车,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至于拖拉机司机,他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也没有为其垫付其他费用。

近日,法院一审宣判,家易要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各种款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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