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对拒执罪的适用探讨
一、强制执行中拒执罪的适用现状
适用率极低。近年来,被执行人的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花样层出不穷,极大损害了司法权威。虽然有些地方法院也运用拒执罪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在适用现状来看,不尽人意。
界定不明。拒执罪之所以适用率低,效果不佳,究其因是在认定被告是否构成该罪,比如反反复复的侵犯行为是否构成该罪,是否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移送效果不佳。在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因强制执行会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也不需追究刑事责任;但也有一些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在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外,收集证据较为困难、认识不到位,移送效果不佳。
二、强制执行中拒执罪适用现状的原因分析
启动程序存在规则倒置问题。实践中,拒执罪是以在执行过程人民法院发现犯罪线索后再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但启动者和终结者都是法院,存在诸多弊端。
法院启动拒执罪追诉程序力不从心。主观认识不足,法院自身疲于追诉;法院在追诉程序中的角色地位不符合常理。法院处于运动员与裁判混同角色,拒执罪的立案材料及线索源于法院事先收集,法院充当了证人地位;该罪所侵犯法益既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则法院处于被害人地位;同时有担任着审判者的地位。法院调查权与侦查权发生冲突,导致取证难。
公安机关怠于追诉拒执罪的外在因素。调查显示,公安机关对拒执罪案件不愿立案或者不愿接收,一方面,公安机关可能会认为追诉拒执罪是协助法院执行;另一方面,认为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大多为暴力犯罪、危害社会安全性质的案件,与这些案件相比,拒执罪显得是微不足道。
自诉程序启动难。最高院出台关于拒执罪自诉启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难以收集充足的证据材料。
拒执罪界定不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的,是否都可追究刑事责任,如何把握好尺度,防止滥用刑罚,这在立法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规定。如何界定有能力执行?“有能力”是一个很抽象的表述,如何认定是能够全部履行义务的能力呢?还是能够部分履行?是现实具有履行能力呢?还是将来具有履行能力?
移送时间节点规定过于狭窄。法律规定中,是以进入执行程序中,才能启动追诉程序,但被执行人往往为了逃避债务,在诉讼中将财产转移。
三、拒执罪未来发展的方向
拒执罪是国家法治理念的捍卫者,是保障法院审判权与执行权有效运行的最为严厉强制措施,应将其从不同领域的法律关系连接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合力打击态势,对维护国家法律权威起到重要的意义。
对惩戒力度的加强——提高自由刑期。风险承担与违法成本,迫使利害关系人承担更大的责任。刑法第313条,拒执罪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该刑期对于那些拒执的严重行为来说不足以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更加难以在社会达到震慑的作用。有这么一些被执行人认为“大不了被判两三年,但是对于躲避执行的几十万,也是值得了”这足以说明违法成本太低了,导致有些被执行人如此猖狂。应加大刑罚惩戒,做到罪刑罚相适应。笔者认为,可以对具体案件的情况认定具体的量刑情节,增加“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交付类执行案件为研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可以按照低档自由刑期做出判决;若是大标的额,且规避执行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更重的刑罚。对此,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重拳打击震慑被执行人。
完善追诉启动程序——明确拒执行为的时间节点。司法实践中,追究拒执罪的时间节点为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并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不在期限内履行,且在此期间转移财产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是否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从裁判生效后,到执行阶段中间有一段的时间,那么被执行人在该段时间转移了财产,该如何认定?因此,要明确追究的时间节点,对于在裁判下达至执行阶段期间,由于生效裁判确定谁要承担责任义务、谁享有权利都已划分,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移财产或者做出规避执行的行为,应严厉打击。
完善追诉程序——两种模式共存。当务之急需要解决拒执罪追诉程序启动难的现状,进一步明确、完善自诉程序的适用机制。应坚持两种模式即公诉程序为主、自诉程序为辅。原因:其一,因拒执罪的侵犯客体有两种,即是侵犯法益既有国家的审判机关的公信力又有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这两种是复合存在的。因此,在以公诉的追诉上还有运用好自诉程序。其二,根据权利的救济情况,立法法理上,既要保护公权力不受侵犯,还要注重私权利不受侵害。从刑诉法上,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情况下,被害人可通过提起自诉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三,被害人与被告是从案件原始有着很大的关系,属于亲戚朋友等关系,被害人对被告的情况了解甚多。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挥被害人在收集证据材料的资源优势,极大减少司法办案压力,也可拓宽收集证据渠道。
建立完备的保障实施制度机制。改变拒执罪适用率低的状况,注重执行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加大公检法三家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共识。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执行理念。法律赋予了执法者的维护法律实施和保障社会有序运作的权力,拒执罪就是这一把破解执行难的“利刃”,充分发挥好惩罚与保障,提高办案人员办案能力。注重执行中的证据材料收集,特别要求被执行人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发现有涉嫌拒执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运用好失信惩戒机制,既让“老赖”失信也让其失去人身自由。强化宣传,形成高压态势。加大对打击拒执行为和典型案例的报道,形成打击拒执行为的高压态势,让耍赖的被执行人心惊胆战,同时也在全社会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
四、结语
拒执罪是最为严厉的打击拒执的惩罚手段,当前存在适用低、追诉效果不明显等困难。在解决执行难的道路上,要树立司法权威,加大强制执行中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努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增强民众诚信意识。
(作者系平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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