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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治疗脚痛 不料丢了性命 养生中心负责人在男子出现不适症状时仍拒绝送医,家属索赔95万余元

南宁晚报 2017-04-15 10:07 大字

去年9月5日凌晨,在江南区菠萝岭一家养生中心内发生一起离奇的死亡事件——28岁的马力9月3日因脚痛入住该养生中心治疗,之后便在养生中心内离奇死亡。事发后,双方曾就马力死亡原因及责任等问题引起纠纷,但事情未得到妥善解决。最后,受害人家属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95万余元。昨日上午,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事件回放 男子养生中心治疗离奇死亡

受害人家属介绍,家住贵港平南县平山镇的马力年仅28岁,去年8月25日,经熟人介绍,他因脚痛在家人陪同下,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菠萝岭一家个体养生中心治疗。当时,该养生中心经营者赵军为马力刮痧、加热按摩、电疗等。

同年9月3日,在双方认可下,马力在家人陪同下入住该养生中心继续接受治疗,同时服用中药调理。9月4日下午2时,赵军为马力割舌放血,并于下午5时开始用药油刮痧,然后用薄膜包住手和胸部等多处部位,同时用电热毯、外加两盏加热灯一直到晚上10时许。

此时,马力身体出现不适,逐渐有抽搐、呼吸困难等现象。见此,马力的家属担心其出问题,多次询问赵军是否需要送医院救治。但是,当时赵军信誓旦旦地告知家属称要对其治疗有信心,并不支持将马力送医。

9月5日凌晨1时左右,马力停止呼吸。随后半个小时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将其送至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被认定为属送院前死亡。同年9月12日,马力家属和赵军共同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

马力家属认为,马力在该养生中心理疗前仅是脚部疼痛,身体并无其他高危疾病,并且在理疗过程中马力曾出现高危表现,可是赵军在没有行医资格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送医,最终导致马力死亡,负有全部责任。

开庭审理 家属诉求赔偿费用95万余元

据此,马力的父母及配偶3名原告,以该养生中心对导致马力死亡负有全部责任为由,将该养生中心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5万余元。

庭审中,据原告代理律师陈述,事发后,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马力死亡争议处理指导意见书,证明马力在该养生中心刮痧、加热按摩、电疗等处理后死亡的事实,导致马力死亡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全部责任。

同时,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卫生局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证明当时马力到被告处刮痧回执理疗的事实经过,同时也证明被告经营人赵军长时间为受害人刮痧存在过错,应对马力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而赵军的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其在为受害者做刮痧理疗前,是知悉马力曾做过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并看到了伤口,了解受害人当时的病情而仍然为受害者刮痧回执理疗导致其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

据双方共同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排除常见毒物中毒死亡,系中枢神经系统血管炎合并颅内出血致死,热损伤在死亡中构成辅助因素。同时,也证明被告在理疗过程中对马力有放血等非法行医行为,且在明知受害人刚做完腰椎间盘突出手术仍长时间用药油,为受害者刮痧、用塑料膜加热,为受害者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庭审焦点 是否存在过错双方激烈争辩

庭审中,针对本案的“对于受害人马力的死亡后果,马力本人及原告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均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和“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有据” 两个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据被告代理律师辩论称,受害人只是因为脚痛原因到被告处进行理疗,被告对受害人患有脑血管炎疾病并不知情。但从医院的检查报告可以看出,受害人的脑部有多发性血管异常病变的重大疾病。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从受害人家属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当时受害人因脚痛经熟人介绍到被告处进行理疗,在卫生局询问原告受害人有什么疾病时,原告只是说受害人有腰椎间盘突出,并没有告知受害人本身患有脑血管炎疾病。从此可以看出,受害人及原告到被告处进行理疗时也是对被告隐瞒了其本身患有重大疾病。

对此,原告代理律师反驳称,被告主张对受害者病情不知情,要求给病历但受害者不给,这与调取的证据不符。赵军在公安的笔录,显示9月4日马力出现头痛、眼花等症状,根据一般常理,既然要用药一定会询问病情,因此被告称不知道病情不是事实。

庭审中,因受害人生前曾在广东东莞工作、居住、生活,在赔偿上应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或者是应依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争议焦点上,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最后,庭审结束时审判长表示,对于本案的责任问题,双方均提出了客观的意见。由于受害人年纪尚轻,对原告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双方有新的调解意见可以庭后进行。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进行法庭调解,本案经合议庭综合评议后将择日另行宣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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