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汽车再出借 出了事故得担责
今报贵港讯(记者周如雨)从汽车租赁公司租来车辆后借给朋友开,其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是否担责?8月17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承租人谢某支付租金及折旧费等共计2万余元给汽车租赁公司。
2015年9月11日,谢某以日租金250元的价格,从桂平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台丰田小汽车,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谢某预交了7500元租金。合同签订不久,应朋友吕某的请求,谢某将汽车借给吕某使用。
同年11月11日,吕某在平南县驾驶该轿车时,由于车速过快和操作不当等原因撞上路边大树,造成车辆损毁。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谢某将该小轿车送入桂平市某维修厂维修,共花费4.42万元。
获知汽车出事故后,汽车租赁公司将谢某诉至法院,要求谢某支付租金、维修费、折旧费及停驶费,四项费用合计8.09万元。
庭审中,法院查明,涉案车的保险期限已于2015年4月13日到期,出租前,汽车租赁公司并没有为该车续保。经法庭释明,汽车租赁公司明确选择以租赁合同纠纷解决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汽车租赁公司诉请谢某依合同支付租金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然而,由于汽车租赁公司没有为涉案车辆办理保险,因此,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维修费应由原告承担。对原告主张被告需支付折旧费及停驶费,法庭综合考虑,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谢某支付租金、车辆折旧费、停驶损失费共计2.03万元给汽车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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