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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枪射向孕妇,平南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昨日二审开庭他否认连开三枪 辩称自己被抢枪走火

南国今报 2014-04-02 12:09 大字

胡平在法庭上受审。 高院供图

今报南宁讯(记者段钦中)4月1日上午9时,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二审。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及媒体记者等共66人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平携带其配备的“六四”***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两名民警调查案件。当日晚上7时许,3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饭,胡平违规饮酒。晚上9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晚上10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3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的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2014年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胡平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胡平、辩护人、检察员对一审判决书确认的被害人陈述、部分证人证言、对手枪扳机是否进行指纹和DNA鉴定、对胡平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和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是否科学等进行了质证,并对侦查机关出具的手枪射击次数、被害人吴英和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等分析说明材料等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被害人蔡世勇是否存在抢枪行为、对胡平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当天庭审还通过“八桂法苑”微博全程直播。微博直播中记录下审判员对胡平的提问,部分内容如下:

审判员:你对天花板鸣枪时是否表明身份?

胡平:没有。

审判员:那么你开枪射击天花板的目的是什么?

胡平:因为蔡世勇说我的枪是塑料枪我才开枪的。

审判员:你是否知道公安部关于警察配枪不能饮酒的规定?

胡平:知道。

胡平还辩称,他没有向两受害人连开三枪,是死者丈夫蔡世勇上来和我抢枪时击发的,证人张某的笔录也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我的枪,枪才走火,“证据是蔡的左右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和我身上的射击残留物是一致的,所以一审说我连开三枪没有事实依据”。

对此,公诉人指出,本案不存在抢枪的情形,也就不存在枪支误伤人的说法。从警方现场勘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看,一致证明了案发现场发生枪击4次,蔡世勇证明胡平走入粉店朝天花板开了一枪后击中其,之后胡平用手枪指向吴英开枪,虽然与证人的证言不完全吻合,但用枪拍击桌面顶住证人的头部的事实有多人证实。在枪击吴英前,胡平向蔡世勇开了一枪击中,有蔡世勇陈述和张某证言、法医对蔡世勇的检验证明。据此。公诉人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当天,胡平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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