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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被追偿数额如何划算?

贵港日报 2014-04-13 16:41 大字

陆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南县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次要责任。黄某的伤情经鉴定,属十级伤残。黄某就与陆某、该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28795.55元给黄某。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直接向黄某支付了赔偿款。法院的判决书中确认陆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是区某,发生交通事故前,区某已将摩托车转让给陆某。判决书认定陆某应承担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30%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具有法定免责情形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发生事故前,区某已经将二轮摩托车转让给陆某,陆某无证驾驶导致黄某受伤,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义务并已赔付28795.55元,因此保险公司对作为直接侵权人的陆某具有追偿权,其主张区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陆某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作出认定并确定为30%,该划分符合本案实际,本案保险公司追偿的数额亦应以陆某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为限,则保险公司向陆某追偿的数额应为8638.67元。

(陆奕竹  杨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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