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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刑事案受害人呼唤明确制度

南国今报 2014-02-19 13:34 大字

■新闻法眼

百色市的女孩阿兰,几年来未能消除对父亲的恐惧;云南大学马加爵案件中的受害学生邵瑞杰的家人,至今还在艰难度日;平南县的周佳在痛失女儿后,一度靠酒精的麻醉为自己疗伤。这就让社会思考一个问题,救助刑事被害人的工作进展如何?谁来帮助受害人或其家属走上新生活?(相关报道见《南国早报》2月18日A10版)

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下,往往会沦为社会最底层的弱者,生活陷入窘境,有的贫病交加,有的身心俱痛,有的对生活失去信心。更有甚者,由于无法得到赔偿,一部分刑事被害人经常到有关部门和法院上访,有的威胁办案法官或对被告人的量刑提出不合法的要求,有的甚至产生以暴制暴的念头,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赔偿,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刑事案外另行民事起诉精神赔偿。但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害者的损失得不到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方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存在着不少“法律白条”。可考虑设立专项资金救济。刑事案件受害人往往是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损失,耗不起漫长的破案、诉讼、执行过程,有的即便判决了附带民事赔偿,但由于罪犯没有赔偿能力也执行不了,有的由于种种原因破不了案,受害人就更加救助无望。可考虑从政府财政设置、彩票收入划拨和社会爱心人士捐献等途径,成立专项救助慈善资金。

我国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无奈的境地,是因为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建立国家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而世界上一些国家已经建立这项制度,有的甚至成立了专门的国家赔偿委员会。2009年,我国八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推进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工作,这是个良好的开端,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救助资金的来源仍亟需明确和保障,期盼各地都能够出台明确的地方性法规,甚至上升到国家层面予以立法重视,尽快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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