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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注射导致患者死亡 医院担责如何认定

贵港日报 2013-12-08 17:03 大字

郭某因反复腹痛、便秘、腹泻交替出现,到平南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郭某患慢性浅表性胃窦炎、慢性结肠炎。郭某入院后,医院予抗炎、制酸、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同年2月22日,郭某在静脉滴注氨苄西林钠注射剂时突然出现胸闷、呼吸困难、明显心悸、烦躁不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的亲属、医院对郭某死亡当日滴注的药品进行封存,并共同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尸体进行解剖并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3月15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郭某的死亡原因是药物氨苄西林钠导致过敏性死亡。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郭某死亡,郭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341280元、丧葬费15921元、误工费44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920元、赡养费149370、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652901元。

由于原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委托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1.在排除郭某的过敏反应是由于药物更换批次所导致的情况下,平南县某医院对郭某的诊疗

行为不存在过错,与郭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2.在确定郭某的过敏反应是由于药物更换批次所导致的情况下,平南县某医院对郭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郭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建议参与度为100%。后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决平南县某医院赔偿152530.86元给原告。

(黄文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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