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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贵港日报 2013-06-16 17:35 大字

2012年11月3日晚,1995年3月出生的胡某与1999年3月出生未满十四周岁幼女陈某连续发生两次性关系。11月21日14时许,胡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平南县人民法院认为,胡某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根据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一、胡某是否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明知陈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二、胡某应如何处罚?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胡某是1995年3月出生,强奸陈某时十七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胡某犯案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肖伦春  杨华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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