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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撞树木受损 保险公司来买单

贵港日报 2012-09-16 18:29 大字

周某的私家车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拒赔。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丹竹法庭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平南支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周某57420元。

2011年11月4日,周某持证驾驶自有的小车,在超越前车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小车撞向路边树木,造成小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11月8日,经广西评值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小车无修复价值,损失58762元。周某于2011年9月28日为该小车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交纳了1060.44元保险费,保险限额为57420元。由于周某购买小车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业务,且办理了抵押,故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周某多次找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但被告没有履行义务。原告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应否赔偿57420元给原告周某。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周某为自有的小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交清了全部按揭贷款,并解除了抵押,取得了保险受益人的地位。经评估原告的小车损失额为58762元,原告请求被告赔偿57420元保险金,没有超过保险金额,合法合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没有履行合同赔偿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

(肖伦春  黄桂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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