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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非死者遗产 养子主张分割无依据

贵港日报 2012-08-05 18:38 大字

为死亡抚恤金的归属问题,母子对簿公堂。2012年7月1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大安法庭对该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逝者赵仲文的死亡抚恤金35182元全部归原告黎淑芳所有,被告赵海丰应停止阻止原告黎淑芳领取抚恤金的侵权行为。

赵仲文与妻子黎淑芳于1972年收养被告赵海丰为养子,从两岁起一直抚养到成年。赵仲文是一名在编教师。2010年,赵仲文患病期间,赵仲文夫妇与养子赵海丰的矛盾不断发生。赵仲文病故后,黎淑芳与赵海丰的关系更加恶化。黎淑芳认为与养子赵海丰无法共同生活,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判决解除了黎淑芳与赵海丰的收养关系,该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是,关于赵仲文的死亡抚恤金35182元的归属问题,黎淑芳与赵海丰多次协商无果,黎淑芳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死亡抚恤金35182元归其所有。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的内容,它发放于死者之后,其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一种财产权,故不属于遗产。赵仲文死亡时,原告黎淑芳已年近80岁,无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原、被告虽尚未解除收养关系,但被告已是具有劳动能力且有劳动收入的成年人,在赵仲文生前已不需要赵仲文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维持其基本生活。因此,原告主张赵仲文的死亡抚恤金全部归其所有,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肖伦春  黎红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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