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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心抽奖活动属彩票合同纠纷

贵港日报 2012-03-25 19:04 大字

“你好,周先生,我们现在通知你到广西福彩中心确认兑奖。”盼了一年零二个月,被区内外十多家媒体跟踪报道,历经法院一审二审,3月15日,平南县彩民周某接到福彩中心通知领奖的电话,高兴得欢呼起来。

2010年l2月下旬,广西彩票中心与广西多家媒体合作开展了“福利双色球,岁末再送车”的抽奖活动,活动设一等奖一名,奖品为价值10万元的轿车一辆,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单票金额在20元及以上的购买者,可参加购票时段相应轮次和相应奖级的抽奖活动。

2010年12月30日,是福彩双色球开奖的日子,周某来到平南县一个福彩投注站,花210元购买了一张双色球彩票,并参与了相应轮次和相应奖级的抽奖活动。当天晚上双色球开奖,周某的彩票并没中奖,却在12月31日“福利双色球岁末再送车”抽奖活动中被抽中为一等奖。广西福彩中心于2011年1月2日在合作的几家媒体公布了中奖号码。周某一直没有关注,直到2011年1月中旬才意外得知自己中大奖了。

2011年1月15日一大早,周某持身份证和中奖彩票来到投注站,想进行登记确认领奖。当他表明身份时,投注站负责人说此次抽奖活动中奖确认登记时间是5天,周某已超过了确认登记时间,视为弃奖,不予登记确认。

周某在失望的同时也很不解,《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兑奖期限应是60日,怎么就变成5个工作日了。因与福彩中心无法协调,周某将广西福彩中心和该投注站一同告上了法庭,将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判决上。

案件经一审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广西福彩中心举办的“福利双色球,岁末再送车”活动,彩民购买的彩票有二次中奖机会,一是中国福利彩票中心的奖品,二是举办“福利双色球,岁末再送车”活动的奖品。在主观上应是增加彩票销售量,据此应认定广西福彩中心举办的“福利双色球,岁末再送车”活动也是彩票发行的一种行为,本案应属于彩票合同纠纷,受《彩票管理条例》调整。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彩票中奖者的兑奖期限为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广西福彩中心设定的兑奖期限为开奖后的5个工作日,由于该兑奖期限与《彩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违背,应以《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兑奖期限为准。广西福彩中心在2011年1月2日公布中奖号码,周某在2011年1月15日要求兑奖,没有超过《彩票管理条例》规定的兑奖期限。因此,广西福彩中心应兑付价值10万元的轿车或按奖品价值兑付人民币10万元给周某。(潘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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