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早脱离学校 未成年人涉毒犯罪令人忧

贵港日报 2020-06-18 11:24 大字

记者梁启勇通讯员梁兆喜

一名未成年人为能获得收入供养家庭,铤而走险,帮他人贩卖毒品,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8年3月6日晚上,一名男子让被告人韦某帮送毒品去交易,并允诺事成之后给韦某500元的好处费。韦某同意后,该男子将一包毒品交给韦某,让其拿去指定地点进行交易。次日0时50分许,韦某带着上述毒品到港北区石羊塘一家酒店门口等候买家的时候,被公安民警发现。公安民警当场从韦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06克。

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韦某在实施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毒品犯罪低龄化是目前毒品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好奇心强、容易受到毒品诱惑的特点,控制、指示、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兜售毒品。本案中,韦某初二便辍学在家务农,还和未婚女朋友生育有一男孩。因未成年无法在外找到工作,家庭又是农村困难家庭,为能获得收入供养家庭,韦某铤而走险,帮他人贩卖毒品。韦某过早脱离学校,文化水平、法律意识偏低,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正确认识,只是停留在“毒品是不好的东西”、“贩毒会被抓”等较浅层面,这也是他走上犯罪的一个原因。本案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家庭原因,韦某的母亲是一个越南人,其在韦某幼年时就已回越南,韦某长期缺失母亲关爱,加之父亲疏忽管教,学习不好,过早走上社会,结交不良社会青年。

根据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根据韦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认罪态度,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但对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是要普法宣传,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从而形成禁毒宣传合力,把犯罪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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