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为墙起争纷 两级法院判拆除

贵港日报 2020-06-14 13:30 大字

谭如某与谭高某是同村村民且为同族兄弟。2015年,谭高某建新房,为了解决新房通行问题,谭高某便与包括谭如某在内的几个村民置换了其新房附近的部分土地,修建了一条道路。2018年6月,谭如某、谭高某所在的村要统一修建水泥路,因谭高某新房处的道路是占用其承包地,并且由谭高某出资修建了路基、路面,村里便对该段道路是否进行硬化征求了谭高某的意见。得到谭高某的同意后,经村里一事一议项目讨论决定,由政府拨款和受益农户共同出资的方式对该段道路进行水泥硬化,其中政府拨款占大部分。

该段道路的其中一段与谭如某的承包地相邻。2019年8月,谭如某欲在其承包地上建房,在准备开挖地基时,谭高某提出异议,主张该段道路所占用土地是其承包地,道路路基、路面亦均是由其出资修建,故谭如某在涉案道路边建房使用该道路必须给予其补偿,否则不给通行。为此,双方发生矛盾。2019年9月20日,谭高某在与谭如某承包地相邻的道路边,用水泥砖砌起一堵长约9.45米、高约0.55米、厚约0.12米的围墙,阻碍谭如某拉建筑材料到其施工场地内。谭如某与谭高某之间的道路通行纠纷,经村委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未能解决,谭如某诉至覃塘区人民法院,主张谭高某所砌围墙妨碍其通行,要求谭高某拆除围墙,恢复道路原状。

该院审理认为,谭如某与谭高某是同村村民且属同族兄弟,双方本应和睦相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涉案道路所占用的土地虽是被告的承包地,路基、路面由谭高某修建,但是之后经其同意,以及经村里一事一议项目讨论决定,由政府拨款和受益农户共同出资的方式对涉案道路进行了硬化,该道路经村里统一修建后成为公共道路。公共道路是供不特定的行人和车辆通行,谭如某及其他村民均有合法通行的权利。谭高某在与谭如某承包地相邻路段处砌围墙,影响了谭如某拉材料到其承包地建房,也不便于谭如某对承包地的生产管理,侵害了谭如某的通行权,亦影响村民运输大件物品通行。因此,谭如某要求谭高某拆除围墙,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道路具有公益性,除非作为单位或企业内部的自用道路,否则,不宜认定为私人道路,更不能收过路费(补偿费),涉案道路经全村讨论同意,为方便村民生产生活,并主要由政府拨款和受益农户共同出资的方式进行了硬化,已成为公共道路,并不能作为个人或某个小集体的私有财产,谭高某让出土地并出资修路,本是予人予己方便的善举,其精神值得弘扬,但之后其提出要求谭如某或其他村民若在该道路旁建房要使用该道路,应向其支付补偿费的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法院遂判决谭高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在涉案道路边所砌围墙。

后来,谭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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