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的通知

广西日报 2020-04-30 07:39 大字

李顺行:

2015年12月14日你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贵土出字﹝2015﹞052号划补),用地性质由划拨用地转为出让。根据合同约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为10.604万元,并约定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付清。你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清该土地出让金,产生了违约金。

2017年港南区人民法院将该宗地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并标明该处房产的土地出让金10.604万元由买受人承担。经过拍卖,新的竞买人竞得该宗地使用权,并缴清了土地出让金10.604万元。港南区人民法院拍卖该宗地时没有指明宗地所产生的违约金由新的竞买人负责缴纳,因此根据我局与你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由你负责缴纳。经过初步计算该笔违约金为141139.24元。请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缴清该笔违约金(联系人:谢登险,李克俭;联系电话:0775-4286078、4286118)。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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