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从4月20日起,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对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贵港日报 2020-04-25 16: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易舟芹通讯员梁昂)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4月20日起,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可对照有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照市相关部门推进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要求,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后,该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而既有住宅是指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以及已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已列入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住宅不在可提取范围。

办理时,职工需凭居民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贵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个人出资凭证,获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贵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最终载明日期起两年内一次或分次提取,过期不予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加装电梯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家庭所分摊的加装电梯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已用住房住宅专项维修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此外,职工个人及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允许其购买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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