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观察期满,须出具证明后方可解除

贵港日报 2020-02-15 10:49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徐智坚)医学观察期满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解除?记者2月12日就此问题采访了市卫健部门有关负责人。

市卫健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贵港市对发现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均开展了流行病学调查,对与以上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进行跟踪,并实行隔离医学观察。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障以上人员及其家人的健康,防止家庭内感染。

市卫健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需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感染者发生无有效防护接触后14天。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医学观察期满14天,密切接触者没有出现任何症状,包括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出具《完成医学观察证明》,给予解除医学观察。疑似病例在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由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机构出具《完成医学观察证明》,相应给予解除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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