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北市监食罚〔2019〕3号

贵港日报 2019-07-27 11:25 大字

当事人:梁少光,身份证号码:450802198407090930,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永隆村六屋屯48号

2019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挂牌为“永隆中心幼儿园”(以下称“永隆中心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幼儿园为梁少光投资和承办。该幼儿园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为本园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活动。涉案货值金额10080.00元,违法所得10080.00元。

2019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北市监食听告〔2019〕3号送达了当事人。我局于2019年6月13日,在我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了本案听证会。经审理,听证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0080.00元、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银港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港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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