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市本级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摘选)
第十四条房屋情况调查中发现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建造年份和用途。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合法房屋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或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
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室内外装修价值的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个人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项目房屋征收分类评估价格签约的,可以按照签约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给予最高不超过20%的货币奖励。
第二十八条安置房超出安置面积的,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征收协议约定安置面积的,办证费用由征收人承担,所有办证费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第三十一条土地使用证或者产权登记证上载明为商住用途的房屋,商铺面积按第一层用于经营的实际面积计算,二层以上按住宅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对土地进行单独补偿。被征收人符合产权调换条件又不愿意全部调换的,可减少调换面积,不足部分按比例以货币补偿补足。
第四十条被征收房屋为租赁的,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补偿,租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补偿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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