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

贵港日报 2018-07-08 11: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安伏岭)记者从市工信部门获悉,6月27日,《贵港市工业企业创新研发及两化融合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贵政办发〔2018〕23号文件形式下发。

《暂行办法》规定了奖励范围,明确对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获得认定的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按照该《暂行办法》,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获得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可获得30万元奖励。

具体标准内容是:2016年1月以后,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和市本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级“品牌培育试点企业”,获认定的自治区创新型企业或自治区级创新型试点企业,获得“广西新产品优秀成果奖”“广西工业设计奖”的企业,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获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广西主席质量奖(提名奖)、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广西名牌产品、广西服务业品牌认定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者自治区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西地方标准的获批准发布的企业;2018年1月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计量标杆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以上认定或奖励,均以相关部门印发的认定正式文件为准。《暂行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质监局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三年(2018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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