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外”法官尚能“案”否 兼论基层法院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的模式选择

贵港日报 2018-03-23 11:03 大字
黄雯娟

在基层法院中,法官员额制的推进将削减审判力量,但案件量却不会随之下降,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案件数量更是进一步的上升,法院又未能及时充足的配用司法辅助人员,在这严峻的形势下,只有明确未入额法官协助办案模式,才是目前应对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措施。本文试图从国外法官助理模式以及国内现有已经实行司法改革的法院中未入额法官办案现状,探究基层法院“额外”法官的办案模式。

一、取精华:域外法官助理制度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伊始于1882年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哈瑞斯.格雷给自己雇佣的助理,并用自己的工资给法官助理发放劳动报酬。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推广到后来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美国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模式概括为:审查诉讼材料,研究适用法律,与代理律师协调案件时间的安排以及相关事宜,起草备忘录,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提出判决建议,拟写裁判文书等工作。

(二)德国模式

德国法院的法官助理有两种,一种是州法院的法官助理,也是司法公务员,协助办案模式又细分为民事与刑事方面:民事的法官助理主要是办理立案和咨询,计算收取案件诉讼费用,办理遗产继承顺序,鉴定事项,查封拍卖不动产等;刑事法官助理主要是计算有罪判决生效后的司法费用和羁押期限等工作。另外一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实际上是助理法官,大多数是州高级法院推荐的法官,办案模式是:审查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有关学说观点以及案例等资料,旁听庭审,提出意见供法官参考,起草裁判文书等工作。

(三)日本模式

日本的法官助理有两类,一类是书记官,主要职责是:案件裁判记录,参与整理、讨论案件争议焦点,辅助法官进行法律、判例以及其他事项的调查,独自办理继承案件的有关事项(如是否发生继承以及继承顺序),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扣押登记委托、执行程序的各种公告、催告以及通知等对外产生效果的事项;另一类是调查官,主要工作是:负责调查案件裁判所需的法令、判例及其他资料等,不同于书记官是在一定程序下具体、个别地接受指示事项,而调查官是概括地接受法官的命令。

以上三个国家的法官助理办案模式发展比较成熟,其中美国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都是需要较高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以及具备相关的办案经验,我们可以从其协助模式中借鉴探索出适用于我国基层法院中的具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协助办案模式。而对于日本法官助理的一些协助办案模式,比如参与讨论案件争议焦点,辅助法官进行法律、判例以及其他事项的调查等模式,可为我国基层法院中没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协助办案模式提供参考。

二、据现状:国内司法改革较为成熟的“额外”法官办案模式

笔者通过对国内司法改革较为成熟的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山西等各地法院的“额外”法官办案模式调查,这些法院的“额外”法官办案模式大致有两类倾向:一类是直接转为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办案,而这若适用于资深的“额外”法官,无异于给“额内”与“额外”法官“添堵”,效果适得其反,浪费了审判资源;第二类是“额外”法官具有一定限制的审判权进行承办简易类案件,也可称为“限权”法官,这样又有一种说法,“额外”法官办“额内”案。上述模式也仅是些模糊性的规定,没有根据审判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而目前全国陆续改革的法院对于“额外”法官办案模式这一块内容也未有详细的做法规定,相当部分实行改革的法院中“额外”法官与“额内”法官还是一样的办案,仅是“额外”法官以“额内”法官的名义进行办案,其他并无区分,这就造成流传出来的风声说“此次改革只是换汤不换药”,所以明确“额外”法官办案模式势在必行。

三、探模式:基层法院“额外”法官协助办案的模式选择

本文将“额外”法官分成三类,第一类是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这里初步认定为办案已达两年以上,也还可根据办案数量及质量进行量化而精准认定);第二类是办案未满两年的法官;第三类是没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但已经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每类法官都应有“一套”协助办案模式。

(一)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的资深“额外”法官协助办案模式

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没有进入员额有许多原因,但无论什么原因没有进入员额,这类法官仍是法院的一股不可或缺的办案力量。

1.立案方面。在立案庭的所有工作职责中,最适合也最能发挥资深“额外”法官作用的职责主要有两项,第一项是负责立案调解与庭前调解的案件裁判;第二项是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处理来信、来访的工作。因为资深的“额外”法官有着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处理当事人缠诉、闹诉等现象的经验,能够最大程度的做到让“案止于诉前”,让当事人握手言和、服判息诉。

2.民事方面。对于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更多的需要实务操作、审判经验和社会阅历,而资深的“额外”法官恰恰具备了这些素质条件,应赋予一定的审判权限,也可以称为“限权法官”,可主审这些简易程序类、特别程序的案件,裁判文书可由庭长或分管院领导负责把关签发,可与“额内”法官(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参与审案。

3.刑事方面。资深的“额外”法官可审理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犯罪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资深的“额外”法官不仅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同时大多都是为人父母,对于未成年犯罪有着自己独到的法律思维以及见解,能够更为细致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思想状况,能够最大程度维护未成年的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的审判工作,纠正未成年的未来之路。

4.行政方面。行政案件一般都涉及群体纠纷,需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作用,利用诉前协调、庭外协调等多种行政争议化解模式,需要较强的沟通能力以及协调能力,资深的“额外”法官可以更好的完成这些工作,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可参与诉前协调、诉中协调以及判后协调等工作。

(二)办案未满两年的“额外”法官协助办案模式

办案未满两年的“额外”法官,可能在办案经验上尚有欠缺,但是其也将是未来成长为“额内”法官的新生力量,更加需要磨练。对于这类“额外”法官可参考国外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模式,负责:1.审查案件诉讼材料;2.在“额内”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诉前保全、调查取证等措施;3.接待诉讼参与人;4.主持庭前调解,制作调解书;5.根据案卷情况归纳争议焦点以及拟写庭审提纲以供“额内”法官参考;6.参与旁听庭审和合议庭评议会议,评议时可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没有表决权,意见可记录于合议庭笔录;7.查阅相关法律、案例、学说等资料,提出裁判建议以供“额内”法官参考;8.拟写除判决书以外的法律文书。

(三)没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协助办案模式

没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虽没有在一线办案的经验,但他们经过自己的努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过预备法官培训,成为一名法官,有着较为扎实的法律知识,不失为一股得力的办案力量。对于这类法官的协助办案模式可以直接适用转任法官助理制度,主要负责:1.审查案件诉讼材料,审查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归纳、摘录主要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在“额内”法官的指导下,协助进行诉讼保全措施,调查取证,审查核对有关证据;4.参加旁听庭审,以及合议庭评议,只有参与权,没有表决权;5.通过“额内”法官指导,拟写除判决书以外的相关法律文书。

相比来说,没有办案经验的“额外”法官更可类似于一名刚毕业的实习生,由“额内”法官作为师傅,引领其辅助办案,并助其成长,也是未来“额内”法官的优质来源。

(作者系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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