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承父业 父债子偿
覃塘讯近日,覃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判被告黄某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对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2013年2月起,黄某父亲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黎某借款。2014年6月,黎某与黄父结算后,黄父立下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交由黎某收执,约定逾期双方续签借条。2016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后,黄父又与黎某续签了上述借款本金为20万元的借款合同。之后,黄父未能按约定还款,并于2017年2月因病死亡。黎某多次向被告黄某追索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中,黄某是其父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黄某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依法应在继承父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该债务的责任。
(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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