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不归还 车主获赔14万
港北讯 陆某借好友覃某的小车不还,覃某多次追讨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近日,港北区人民法院判被告陆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覃某经济损失14万元。
2016年7月,覃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小汽车。当月,其好友陆某以业务需要为由,向覃某借车。覃某碍于面子,将车借给陆某并签订《借车协议》。协议约定:覃某借车给陆某使用期间,可随时收回该车辆;借用期间,陆某不得将车辆转借、转让、典当、抵押或改装;若车辆被盗、丢失、被骗,陆某应赔偿车辆现有价值和其它损失。陆某借得车后,擅自将车抵押给他人,致车辆去向不明。覃某多次与陆某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车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私自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他人,致使车辆去向不明,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予以支持。而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黄明丽 黄卓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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