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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明码标价被罚11万余元 房开商认为处罚过重

南国早报 2017-05-13 16:15 大字
图为听证会现场。 南国早报记者 佘鸿雁摄

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佘鸿雁)一房开商未对小区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进行公示,也缺少申报价格、销售单价内容的公示,自治区物价局拟对其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因为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开发商要求,5月12日,价格行政处罚听证会举行。该案的执法人员、当事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贵港市房地产协会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等30余人参加。据了解,这也是多年来自治区物价局首个商品房价格行政处罚听证会。

在去年11月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自治区物价局发现广西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的观天下营销中心里,在小区基本情况中,未对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三项内容进行公示;在商品房“一套一标”方面,在售的373套房源缺少申报价格、销售单价两项内容的公示。

今年4月,自治区物价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对未公示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三项内容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在售373套房源未公示申报价格和销售单价两项内容的行为,按每套300元处以罚款11.19万元。罚款合计11.39万元。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当事人表示,对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无异议,但提出两项意见:一是认为检查过程存在瑕疵,检查前没有进行提醒、告诫,有突击检查的性质;二是认为处罚过重。当事人表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应该按套数计算罚款,应该对373套房总共处罚5000元即可。

对于当事人提到的未事先告知、属突击检查的异议,执法人员提出,在检查前,相关部门已经在官方网站发布了通知,当地住建或物价部门也通知了开发商,不属于突击检查。贵港市城乡建设部门也在辖区内组织过一次以上有关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提醒告诫。商品房不同于普通商品,不具有可复制性和可替代性,即使同一楼盘,每套房由于面积、结构、楼层、朝向等不同,价格也不同。因此,每一套商品房,其标价行为都是独立的价格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应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每套处5000元以下罚款。自治区物价局对当事人作出的每套300元的罚款已经属于从轻处罚。

据悉,听证会结束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

商品房明码标价问题一直备受关注。2016年底,全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自治区物价局派出5个检查组到南宁、柳州、桂林等5个市,抽查了50个房地产项目和50个中介门店,及时纠正并查处了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产中介公司门店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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