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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需申办登记

贵港日报 2016-11-14 00:00 大字

贵港讯 笔者从市工商局获悉,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如果广告发布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还明确了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二是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三是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四是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此外,广告发布单位还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陆柳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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