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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盐20件 被判拘役4个月

贵港日报 2016-09-01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谢静翔 实习生蒙思思)近日,记者从贵港盐务管理局获悉,覃塘区覃塘镇珠砂村珠砂屯的姜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8月1日被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10000元。(本报2015年12月3日二版《制贩假盐,严惩不贷!——直击贵港盐务管理局打击制贩假盐行动》曾作相关报道)

据悉,去年10月左右,姜某从非正常渠道购进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盐20件(每件50小包,每小包430克),放置在其经营的覃塘镇珠砂日用杂货店、旺客百货批零部及仓库用于销售,同年10月、11月期间,姜某先后将部分假冒海藻碘盐销售给珠砂村杂货店姜某某、小卖部蒙某和粉摊张某。在贵港盐务管理局的执法行动中,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均查获不合格盐品。随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将姜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移送到覃塘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姜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覃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姜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盐,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3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姜某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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