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交通事故成因不明,法院如何裁判?

贵港日报 2013-12-22 17:01 大字

2012年1月16日14时30分,男子陶某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载17岁的黄某由广西玉桂公路长安工业区路口往黄村方向行驶,行至桂平市长安工业区路段,黄某从车上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因当事人没有保护现场及现场报警,造成现场变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全部事实,不能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该大队遂作出浔公交证字[2012]第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当事人双方对事故成因问题争议较大。黄某的父母认为,陶某故意破坏现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称,自己去拉货时黄某跟上车,其要求黄某下车,但遭拒绝。而且发生事故的二级公路较为平、直,车辆又有护栏,不存在从车上抛下来的可能,应是黄某自己跳车导致事故发生。为此,黄某的父母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陶某赔偿经济损失147837.6元。

法院综合全案的有效证据,查实陶某存在无证驾驶,驾驶车速过快和明知其驾驶车辆属货运车仍搭乘他人;黄某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等相关事实。另外,陶某作为当事人,没有保护现场及现场报警,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其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行为失当。

法院认为,被告陶某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陶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搭载黄某在道路上行驶。陶某作为车主以及司机,明知道该车辆属货运性质,仍然搭载人员,且未能遵循安全、谨慎驾驶原则,未能保持安全车速驾驶车辆,未能确保车上人员安全,导致车上人员黄某从车上跌落地上,存在严重过错。另外,陶某作为当事人,没有保护现场及现场报警,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认定。因此,被告陶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17岁的黄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没有护栏的车辆,应当意识到存在安全隐患,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从车上跌落下来,也存在过错,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陶某与黄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应由陶某与黄某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为宜。黄某已经死亡,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陶某认为本次事故是由于黄某自行从车上跳下所致,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和充足理由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某赔偿经济损失120270.0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其已垫付的10300元应予抵减,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莫寿孟  廖锐琼)

新闻推荐

石龙镇:全力助推梧贵高速公路建设

...

桂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桂平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