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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童路中被撞 母未尽义务担责四成

贵港日报 2013-11-24 17:06 大字

桂平讯  5岁男童走到道路中间,突被同向而行的电动车的右把手撞伤左眼,造成左眼眶下壁骨折和左眼其他挫伤。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男童母亲承担40%责任,自行负担经济损失11969.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道路中间,原告系5岁的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携带,擅自在道路上跑动,其行为具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男童的母亲作为监护人应当知道原告上述行为的危险性,而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40%责任。

(廖锐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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