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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不明 工伤无法确认

贵港日报 2012-06-17 18:48 大字

6月5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港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共同协调下,一起缠讼长达3年之久的工伤行政确认案终于以撤回起诉画上了句号。

梁某原在桂平市木乐镇一家私营制衣厂打工。2010年5月28日,梁某在一楼工作期间被该厂女工郑某把成捆的成衣从三楼抛下时砸中头部,造成梁某当场昏厥。当天,该厂管理人员唐某等人将梁某送到木乐镇卫生院检查,头颅X线片诊断为“头颅诸骨未见明确骨折影”。梁某在卫生院输液治疗后返回打工的住地休息,但头昏的症状仍然存在。5月30日,唐某再次送梁某到桂平市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MRI检查诊断为“颅内未见明显异常”。2010年5月30日晚,梁某搭乘同在该厂务工的陈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在木乐镇联堂村自塘屯公路上时,不慎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与水泥地面相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1日7时35分死亡。

梁某的丈夫黄某向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及桂平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黄某不服,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经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议维持后。黄某将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认为,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合法、适当的,理由是梁某死亡时并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原告黄某亦无相关证据证明死者是与5月28日被服装砸到,或是5月30日晚搭乘朋友摩托车不慎摔下受伤后导致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并且梁某死亡后其家属曾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制衣厂老板覃某的补偿款2万多元。因此,原告再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补偿已是渺茫。(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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