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桂平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浔政布〔2012〕9号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等文件精神及贵港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技术要求,对桂平市城区范围内及乡镇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进行调整更新,更新成果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并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基准地价是在贵港市2006年贵港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土地定级估价方法确定的城区各类土地级别及基准价格。
二、本次基准地价作为市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入股等,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其中出让土地价格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本次基准地价公布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桂平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0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关于同意实施桂平市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浔政函[2006]93号)相关成果中对市城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成果终止使用。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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