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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贵港日报 2012-04-01 19:03 大字

桂平市  二十出头的年轻小伙子卢某与某中学七年级学生李某通过网上认识,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月23日,卢某被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批准逮捕。

初中毕业的卢某在桂平市打工,2011年11月份,通过网上认识正在某中学念书的初一女生李某,正式约见后,双方开始谈男女朋友。今年1月23日(大年初一),卢某将李某带回家中,与李某发生第一次性关系。此后,卢某又多次在旅社或家中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在此期间,李某母亲见女儿与卢某来往甚密,还曾连续两日不回家,便与李某的姑姑多次找过卢某,要求卢某以后不要和李某来往,更不要和李某发生性关系,因为李某还是个初中生,才十三岁。2月7日和8日,卢某又先后在旅社与家中与李某发生性关系。2月8日,李某母亲到公安机关报案。2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卢某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被害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卢某与不满十四周岁的李某多次发生性关系,符合奸淫幼女构成强奸罪的要件。

(吴家文  李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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