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执结蒙圩石灰窑坍塌赔偿案
桂平讯 岁末年初,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又传捷报。2011年12月28日上午,申请人黄丽芳等人领到最后一笔共238227.81元的赔偿款,曾在桂平轰动一时的2005年12月31日发生的蒙圩石灰窑坍塌造成的人身损害系列赔偿案,在桂平法院五年不懈努力下,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5年12月31日中午,戴和钊在桂平市蒙圩镇石桥塘旁新建的石灰窑因存在严重质量隐患,突然发生坍塌,造成当时在场劳动的张某等6人死亡,黄某等10多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戴和钊及相关涉案人员均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遇难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得到赔付。张某等6名死难者的家属黄丽芳等人遂于2006年4月分别将戴和钊诉至法院。2006年6月2日,桂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戴和钊应赔偿事故中六名死难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77000多元。判决书生效后,戴和钊未在法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黄丽芳等人分别于2006年8月、2007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戴和钊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房屋一幢、享有使用权的原经营的石灰窑用地及其他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并及时将所得款21万元按比例全额分配给各申请执行人。
对余下赔偿款项,鉴于戴和钊当时所有财产已全部被执行完毕,且当时其已在监狱服刑,让其一次性赔付清所余赔偿款难度极大,执行法官在督促被执行人戴和钊尽快筹款赔付的同时,又多次请蒙圩镇党委、政府及申请人、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与申请人沟通,希望他们作出适当的让步,给戴和钊时间进行筹款。在多方努力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07年10月30日达成了余下的赔偿款项于2010年春节前分期付清的执行和解协议。但到期后,戴和钊未能完全付清赔偿款项。
2011年,负责执行该案的执行法官一方面继续督促被执行人筹款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又稳定申请人的情绪,避免上访。在法院的努力下,2011年12月初双方又达成了12月底前将所有赔偿款一次性付清的和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执行人员不断跟踪被执行人的筹款进度。当月28日,戴和钊终于将最后一笔共238227.81元赔偿款在法院交到申请人手中,该案在桂平市人民法院五年的持续不懈努力终于得到了执结。
(吴逢仕 邓敏 蒋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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