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出庭作证 控辩双方激辩两小时
庭前明确争议焦点、证人出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昨(9)日上午,旺苍县法院利用4个多小时时间,审理了一起有争议的交通肇事案。这是该院首次开展实质化庭审,100余名政法干警到场观摩。
庭前会议明确争议焦点
2016年9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唐三明驾驶重型货车,沿省道202线由旺苍县嘉川镇红旗路口向旺苍县城行驶至东河食品厂处,在绕行米云田驾驶的正占用部分慢车道施工作业的装载机时,与同向行驶的代小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造成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张国蓉死亡、驾驶员代小龙受伤。
今年3月29日和5月5日,法院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明确案件无争议事实、争议事实、无争议证据、争议证据和出庭作证人员名单。双方争议焦点是唐三明是否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诉人申请侦查民警及证人出庭作证。
旺苍县法院院长李斌介绍,事发路段监控损坏,无法完整还原事故原因。民警作为证人出庭,主要证明现场勘查情况,当事人笔录是否属实。广元市委政法委纪检组组长、市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龙梅说,人证出庭作证是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核心所在,“应出尽出”已成为核心共识。
控辩双方辩论两小时
昨日上午9时,该院刑庭庭长、审判长宋伦斌落槌宣布开庭。公诉人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唐三明的刑事责任。唐三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异议,作无罪辩护。随后,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辩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唐三明和代小龙究竟谁擦挂了谁;唐三明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米云田应承担何种责任。侦查民警作为证人也来到庭上,接受交叉询问。
最终合议庭认为,唐三明构成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实施逮捕,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唐三明的量刑,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结合其悔罪表现、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意愿等综合考虑决定,并择期宣判。 本报记者田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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