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监管 被收监
本报讯 “被告人刘某,原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在交付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社区服刑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多次警告无效,现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年月,刘某因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由旺苍县司法局张华司法所对其进行监管,然而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服从司法所的管理,拒不履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参加社区劳动的义务,并拒绝与司法所联系,逃避监管,在张华司法所三次警告后仍然拒不改正,私自无假外出。针对刘某的以上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旺苍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书。旺苍县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刘某缓刑,立即收监执行。
(陈绍海 本报记者 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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