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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虚假遭起——市工商局通报2016年度九起虚假违法案

广元日报 2017-03-08 10:27 大字

本报记者赵雪洋

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市工商局把药品、医疗、保健品等违法广告作为监管重点,对屡教不改、长期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予以重罚,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市工商局对2016年度九起虚假违法广告案进行了通报。

一、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擅自发布医疗广告

当事人苍溪县某医院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通过公共交通车车载视频媒介播放自制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发布中含有“唯一、最雄厚、最齐全”用语和利用医生、患者为代言人作医疗广告的推荐、证明等禁止性内容。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同时由于医疗对象存在个体差异,法律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二、利用互联网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天猫购物网站开设“XX食品专营店”网店,利用网页形式对其销售的“XX复合果蔬汁饮料”进行商品展示性广告宣传,称产品“有增强免疫力、排毒瘦身,美容养颜功效”。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商品展示性广告夸大普通食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三、医疗广告含有安全性断言

当事人广元某专科医院利用“XX之窗”宣传刊物形式,发布含有“前列腺腔道介入疗法、晶氧疗法、保宫可视无痛人流术安全100%、宣传治愈率”等信息内容。

医疗广告禁止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内容。同时医疗活动中的预防、诊断、治疗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医疗效果。且使用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等用语,违反了科学规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昭化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四、广告含有禁止性绝对化用语案

当事人吴某为宣传其经销的某品牌陶瓷产品,利用户外广告媒介发布“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的广告内容。

在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第一”等对商品或者服务表示程度的类似语或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容易误导消费者,且可能不正当的贬低了同类商品或服务,属于法律禁止的宣传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广元市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五、推销商品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当事人罗某在开设的“XX黑茶体验店”内,利用宣传图片形式宣传其经销的“XX黑茶”,其内容含有“软化血管、预防心血管疾病;降血压、防止糖尿病;杀菌、消炎;利尿解毒”等功效的医疗用语。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医疗用语,以及其他相关用语,都有其特定含义,与日常生活用语不同。为防止误导患者、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都不得使用上述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被剑阁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六、销售建材商品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系从事卫浴、洁具、厨电、建材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在广元市利州区某建材销售中心有商铺,利用其店堂空间和印刷品宣传单媒介,发布“瓷砖1元/片、木地板1元/块、壁纸1元/卷、窗帘1元/米、开关1元/个”等内容。

为吸引消费者消费,提高自身市场的竞争能力,对销售的建材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七、未履行查验审核义务发布微信广告案

当事人青川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服务号绑定的微信服务平台,发布“XX驾校特举办首次2016暑期大型蓝丝带80万元助学金抽奖活动,报名即可参加抽奖活动”等互联网广告内容,当事人未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在未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和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下,将上述商业广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电子链接文本复制粘贴到“青川服务2”平台上进行发布。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履行核对广告内容,并要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被青川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八、含有治愈率禁止性内容案

当事人广元市利州区某口腔诊所,经营者利用其诊所电子显示屏媒介,发布“引进全市唯一一位口腔美容(正畸修复)硕士研究生,治疗成功率达100%”等宣传诊疗效果的广告内容。

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属法律所禁止宣传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九、房地产销售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四川苍溪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媒介,发布“购XX房,直读苍溪中学、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XX城业主之女可直读苍溪中学”等广告内容。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禁止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内容。且广告中使用“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内容,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被苍溪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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