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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逃犯返乡自首 “不能让女儿过我这种日子”

达州晚报 2014-06-10 14:22 大字

[摘要]“不能让女儿过我这种日子”

1987年,24岁的广元人曹华(化名)与他人将两名女婴卖至河南安阳,曹华分到300元。同年8月案件侦破,河南警方擒获其他嫌疑人,曹华逃脱——这一逃就是26年。曹华自述,潜逃中他没身份证打黑工无工资,冬日住涵洞、吃垃圾,即便如此也未去自首。然而,2008年,他交了女友,2011年有了女儿。没户口没身份,女儿将来会怎样?这让他焦虑万分。最终,50岁的曹华返乡自首。

2013年9月16日,一名满头白发的男子来到广元剑阁县公安局一派出所门前,双眼紧盯地面,身体僵硬笔直,在门前站了近3分钟。早就对在逃人员烂熟于心的民警梁笑宇隔着玻璃门看到他,径直走到男子面前询问:“是曹华吧?”白发男子依然低着头,含糊不清地答道:“我是曹华,1987年我卖了两个小娃儿,逃了26年。”

曹华为何选择在自己50岁的时候自首?近日,记者辗转联络到曹华本人。曹华叹息:“潜逃途中有了女儿文文(化名),女儿没户口、没身份证,也上不了学。我错了一步误了一辈子,我不能让文文也过这种日子。”煎熬中的曹华,终于选择在2013年返乡投案。老家的房子已经翻新,门里站的是母亲。离家时,他的母亲还不到50岁,如今已是75岁的老人。“你吃饭了没有?”母亲问他。“我吃了”,曹华答道。母子相对,泪流满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曹华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刑法修订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使用处刑较轻的1979年刑法。曹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具备的帮教条件,无再犯罪危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

(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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