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700余万元 水库财务股长被判刑11年

广元日报 2021-04-04 00:45 大字

本报讯(何小艳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文煜凌)3月18日,广元市苍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罪案件,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财务分管领导及财会人员参加了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丽(女)在担任原苍溪县某水库事务中心财务股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共计713.84万元,其中将696.84万元用于非法活动,至案发时尚未退还。其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苍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丽有期徒刑11年,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的赃款。

该案的审理,让参加旁听的分管财会工作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他们表示,被告人的行为让人深思,结局令人扼腕,今后一定会以此引以为戒,严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克己奉公,坚定做一个清清白白的财经人,为所在单位管好钱、守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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