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公告
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的规定,为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返还工作,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返还范围
符合规定但未返还保证金的自然资源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证矿山企业,涉及的矿山企业信息详见附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规定的程序办理保证金返还事宜。
二、办理要求及时限
根据《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的规定,对处于有效期内采矿权,由采矿权人向核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本息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对已过期采矿权,根据采矿权办理采矿权延续情况、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情况,按照桂国土资发〔2018〕65号相关规定,分类进行保证金返还;对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企业,保证金不予退还,由采矿权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021年11月30日前向我厅申请办理返还保证金且符合规定的,由我厅按规定办理。超过公告期限未向我厅申请返还保证金或其申请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保证金将统一返还到矿山所在地市县财政专户,由市县相关部门负责办理返还保护金事宜或统筹用于辖区历史遗留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1年11月24日
联系人:何源0771-5388204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新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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