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有调整! 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
本报讯(记者 黄冰)11月8日,自治区人社厅发布《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并重新印发了修改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记者注意到,主要修改内容为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修改后,明确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时,应遵循告知承诺制,不得要求参保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死亡证明或关系证明等材料。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应于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60日内,按注销登记程序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一次性领取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允许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办理注销登记;或允许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填写《注销表》作出承诺,现场办理注销登记。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办理注销登记如上。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明确县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数据比对(村级上报死亡人员名单,医疗机构、民政、公安部门提供死亡信息等)方式,获悉参保人死亡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委协管员核实情况和送达《注销表》,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县社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同时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留存《注销表》、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资料和申请材料,结算被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在无冒领、多领前提下为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支付手续。
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收到《注销表》60日内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或者无法找到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级协管员代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
参保人死亡满一年,县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额一并支付至参保人生前社保卡(银行卡折);如存在多领取养老金的,应先作相应的抵扣。无人认领的个人账户,县社保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死亡人员个人账户清零,个人账户余额划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留存个人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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