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
■简讯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通讯员/吴丽叶)日前,广西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足额纳入工程概算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足额纳入工程概算的标准。
其中,建设占用旱地(或水浇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为:七等7.8万元/亩、八等7.1万元/亩、九等6.4万元/亩、十等5.7万元/亩、十一等5万元/亩、十二等4.3万元/亩。建设占用水田需落实的补充耕地购买费用为:四等24.9万元/亩、五等24.2万元/亩、六等23.5万元/亩、七等22.8万元/亩、八等22.1万元/亩、九等21.4万元/亩、十等20.7万元/亩、十一等20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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