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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新增两种可被认定为事实孤儿的情形

南国今报 2021-04-05 14:04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罗暘)4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该厅已联合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扩大可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情形范围。

现实中,一些儿童因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等原因,造成无人抚养,即被称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俗称事实孤儿。2020年起,我区开始对事实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明确他们可在医疗、教育等方面获得保障。

根据此前的政策规定,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才能被认定为事实孤儿。

此次印发的《通知》则在此前规定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

民政部门将扩大走访排查范围,加强与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的沟通会商,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做好新增两种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比对查验、排查统计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范围。

《通知》还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免困难家庭无户籍儿童落户的DNA亲子鉴定等相关费用。

《通知》要求,在认定儿童父母失联情形的工作中,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由公安部门书面反馈后,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通过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通知》还提出,要推动各地将孤儿助学政策逐步向事实无孤儿拓展,鼓励各地统筹各种资源,组织开展事实孤儿助学相关活动。民政部门将积极组织实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对已被认定为事实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给予一定的助学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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