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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

左江日报 2020-11-25 10:05 大字

广西金树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514002016B00186,宗地编号2015-23),合同约定2016年9月26日前缴纳第一期土地出让金376.5万元,2017年8月26日前缴纳第二期土地出让金376.5万元。合同签订后我局已多次提醒并下达催缴通知书,贵公司直至2017年6月14日才缴清第一期土地出让金,已经违约,产生的违约金金额为589599元(违约金额225.9万元,违约期限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6月14日,共计261天);截止2020年11月24日,贵公司第二期土地出让金376.5万元尚未缴纳,产生的违约金金额为4465290元。(违约期限为:2017年8月27日至2020年11月24日,共计1186天);以上违约金合计5054889元。

根据贵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受让人)(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伍仟元,付款时间:2016年9月26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叁佰柒拾陆万伍仟元,付款时间:2017年8月26日之前。”、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的约定,经我局多次催缴,贵公司至今仍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我局决定即日起解除4514002016B0016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保留追究贵公司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崇左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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