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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发通知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可配建商业建筑

南宁晚报 2020-11-26 06:35 大字

■本报记者黎兆齐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允许单独新建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做好全区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和保障,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逐步缓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提高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

新建住宅100%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通知》要求,各地在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等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

将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供应条件,严格落实新建建筑充电基础设施配建标准。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新能源汽车至少配建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鼓励机关单位等增建公共停车泊位

《通知》提出,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利用产权明晰的自有用地的地下空间、拆除既有建筑新建或改扩建既有停车设施等方式增建公共停车泊位,但原则上不得配建附属商业设施,严禁搭车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

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鼓励增加老旧小区及其周边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既有住宅小区内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可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允许单独新建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

允许单独新建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通知》指出,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单独新建公共停车场允许配建附属商业建筑,但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0%。

鼓励利用自有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在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标准,不改变用途,不增加占用建设用地前提下,利用地面和地上空间安装可拆卸机械立体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施,以及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井筒式”等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此外,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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