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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筷子生活垃圾分类后不得混装混运

南国今报 2020-06-10 13:56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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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8版)

今报记者徐庆成

生活垃圾如何源头减量,餐厅、旅馆是否还能提供一次性用品,违反规定如何处罚……记者梳理发现,《条例(草案)》对市民关注的问题,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明确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主体

现状:目前,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部门,有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职能交叉、职责边界模糊不清,工作协调难度大,工作合力不足。

新规:《条例(草案)》拟从乡(镇)、街道、县、市、部门等多个层面,明确各自管理职责。同时,对其他责任主体,如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保障分类投放有效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可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

责任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进行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现象,可向所在地街道办报告。经街道办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可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处理。

应配套建设垃圾分类设施

现状:广西现有的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主要为垃圾填埋、焚烧等设施。厨余垃圾和有害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短板突出。此外,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不发达,产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新规:为了补足短板,《条例(草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广西的标准与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设区市、县(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还应组织论证、听证。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在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收运单位对垃圾不得混装混运

现状:市民从家里拎出来的分类垃圾袋,最后被一股脑儿装到同一辆垃圾收运车里拉走——这是目前很多住宅小区里存在的状况。

新规:今后,生活垃圾究竟可以分几类投放?《条例(草案)》提出,至少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以后,全区各地市,要按分类标准,统一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规范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和颜色。严格规范收运和转运行为,明确收运单位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运输,不得混装混运,保障全程分类效果。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突发疫情时期,应在居民小区、自然村设置相对集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废弃物收集容器,专用的收集容器应当相对密闭,并定时使用含氯消毒液对容器内外表面进行清洗消毒。容器装满后应将废弃物用塑料袋封口扎紧,对塑料袋外表面进行消毒后交由环卫部门收运。

快递企业要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现状:生活垃圾产生量快速增长,一方面,是由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企业没有真正担负起生活垃圾的减量责任,如商品过度包装、部分商品包装未循环利用、一次性用品大量使用等。

新规:产品包装能否回收再利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酒店到底该不该提供一次性牙刷等?外卖是否应该提供一次性筷子?要真正做到生活垃圾减量化,必须抓好源头减量,生产企业的责任必须予以明确并严格落实。为此,《条例(草案)》突出了强制性,包括推进产品包装物、快递包装物的减量,禁止过度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物,要求快递企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

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免费的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等。引导企业、商家和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不分类投放又不改正将受罚

现状:居民生活垃圾投放习惯短期内难以改变,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一个难点。不分类投放垃圾,到底会不会罚款,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新规:《条例(草案)》提出,除了加强宣传,还要明确法律责任。如果个人没有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拟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尤其在突发疫情期间,运输单位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的,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疫情扩散,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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